(2010)甬仑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亿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虞志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亿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虞志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宁波北仑亿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代码:69509542-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矸街道新华园新大路1729-1733。法定代表人:丁秀花。被告:虞志宏(身份证号码:33020619670925401X),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亿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志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亿宏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志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