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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建萍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萍,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18号原告应建萍,82198207304029,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驿亭镇河南路6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栋,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8219780529901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龙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建萍诉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萍撤回对被告王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应建萍负担。审 判 长  蔡军民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王柏根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