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建萍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萍,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18号原告应建萍,82198207304029,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驿亭镇河南路6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栋,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82197805299018,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龙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建萍诉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建萍撤回对被告王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应建萍负担。审 判 长 蔡军民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王柏根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