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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王甲、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王甲,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信用社与被告王甲、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5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洪凌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