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府民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三猴与贾五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猴,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有限公司,贾五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府民初字第263-1号原告王三猴,男,汉族,住府谷县。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生,任该公司经理。被告贾五满,男,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武汉生。本院在审理王三猴与贾五满、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车辆户籍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公司所有的豪泺牌(车牌号晋H289**)重型自卸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三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户籍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岢岚煤炭公司所有的晋H289**豪泺牌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文新审判员 郝振荣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