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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占某某与张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占某某;张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汪某某。原告占某某为与被告张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起诉。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华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某某起诉称,被告张某某、汪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2月9日,被告张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两被告拖欠借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汪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占某某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原告占某某借款70000元。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放弃了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某。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汪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原告占某某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双方主体合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张某某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两被告张某某、汪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某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汪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汪某某返还原告占某某借款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某某、汪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