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148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5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龙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81执恢87号 申请人: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16429240H。 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县宽城镇福城西街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18344478H。 法定代表人:谷英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宽城龙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县孛罗台乡永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7540440935。 法定代表人:郭凤琴,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葫芦岛凌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龙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3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5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20年6月5日,被执行人承德剑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宽城龙腾矿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1481民初31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谭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