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83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5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温州广赛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百新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州广赛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百新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3民初1435号原告:温州广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28523593,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金大道仪邦集团工业园A2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景鹏。被告:杭州百新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93075939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大汤坞新村。法定代表人:张斌斌。原告温州广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百新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广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70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温州广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中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