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5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六裕民二初字第0563号原告: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3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夕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恩山,男,汉族,1985年9月2日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长安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夕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恩山,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梁郢村卫庄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置地投资广场26楼。负责人:赵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移立,公司职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负责人:王淮舜,该公司经理。原告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学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恩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移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6月5日20时左右,六安市自北向南发生大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致使六安市解放北路328号的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仓库、医药仓库部分彩钢瓦屋面受损,六安市长安北路的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间仓库彩钢瓦屋面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安邦公司报案中心报案,安邦公司定损人员次日到现场查勘,对事故真实性和损失项目予以确定。现原告损失的房屋已修复,经六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为,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间仓库彩钢瓦屋面受损金额评估鉴定价格为39214元,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仓库、医药仓库部分车间彩钢瓦屋面受损金额评估价格为18024元。但原告去到被告公司索赔,被告一拖再拖,不予理赔且损失金额至今未确定。原告已在被告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号1221701042009000002,保险金额四百万元,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保单号1221701042009000001,保险金额为一千一百万元,保险期限均为2009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1日止。请求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6068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保险公司案件抄件,证明原告保险、报案情况和保险公司对此案的受理。2.六安大别山晨刊2009年6月8日报A2版,证明六安市2009年6月5日遭受强对流气候灾害。3.现场照片和损失部位照片,证明原告出事地点和损失情况。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证明本案原告企业情况。5.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书,证明评估部门对原告损失的确定。6.维修发票、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7.保险单和保险条款,证明被保险人已在安邦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和因暴风雨造成损失属保险责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辩称:是否属于保险有待查实,即使属于保险责任,只应赔偿合理部分,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内,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六安市长安北路,建筑类型为钢结构、钢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一百万,总保险费264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1日二十四时止,保单号1221701042009000001。2009年1月20日,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财产的坐落地址在六安市解放北路328号,建筑类型为钢结构、钢混,总保险金额四百万,总保险费9600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1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号1221701042009000002。《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2009年6月5日20时左右,六安市自北向南发生大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致使六安市解放北路328号的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仓库、医药仓库部分彩钢瓦屋面受损,六安市长安北路的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间仓库彩钢瓦屋面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安邦公司报案中心报案,安邦公司定损人员次日到现场查勘,对事故真实性和损失项目予以确定。现原告损失的房屋已修复,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维修费用为18500元,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维修费用为40000元。经六安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为,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车间仓库彩钢瓦屋面受损金额评估鉴定价格为39214元,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仓库、医药仓库部分车间彩钢瓦屋面受损金额评估价格为18024元。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付鉴定费1200元,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付鉴定费225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但保险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以评估报告书为准。鉴定费、诉讼费用发生是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造成的,也应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六安市亿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18024元。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好来雅羽绒有限责任公司39214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鉴定费345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学柱二〇一〇年六月五日(院印)书记员 : 翁 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