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羽绒有限公司与浙江××砂轮厂、徐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羽绒有限公司,浙江××砂轮厂,徐甲,石甲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640-1号原告浙江××南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徐乙。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浙江××砂轮厂,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浦镇。法定代表人石乙。被告徐甲。被告石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砂轮厂、徐甲、石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羽绒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砂轮厂、徐甲、石甲的财产在16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羽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砂轮厂、徐甲、石甲限额在16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