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鹿商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弗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与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弗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954号原告:宁波××××弗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岙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刘甲。原告宁波××××弗液压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弗××)诉被告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光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维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达弗××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浙江××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名下价值53万元的财产。原告斯达弗××起诉称: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液压马某,现被告尚有货款508126元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要求判令被告浙江××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0812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光公司答辩称:1、林某某签署的“企业询证函”被告公司未收到,刘乙并不是浙江××光公司的员工,而是福建巨光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巨光公司)的员工。章某某是浙江××光公司的财务。两份企业询证函上所盖的是浙江××光公司办公室的印章,不是公司的公章。2、原、被告公司有业务往来,但2007年之后,浙江××光公司已将业务转到福建巨光公司,浙江××光公司没有欠原告公司货款,欠款的是福建巨光公司。原告可与被告对账。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浙江××光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液压马某及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被告系销售机械设备的企业。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被告浙江××光公司向原告发送订购单,所订购的液压马某则发往福建巨光公司。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原告均出具给被告浙江××光公司,货款也由浙江××光公司支付。2009年12月,原告公司业务员前往被告浙江××光公司催讨货款,并向被告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询证函上列明:截止2009年10月31日,贵公司欠款508126元。被告浙江××光公司向福建巨光公司的财务刘乙核实情况,刘乙将写明“止2009年11月30日,我福建巨光公司累计欠贵公司货款额为504626元,相差3500元,请核查”的企业询证函传真至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的财务章某某根据刘乙的回复在原告出具的企业询证函上确认:“截止2009年11月30日,本公司账面余额为504626元,相差3500元。”章某某署名的同时注明“浙江巨光机械财务”。事后,被告浙江××光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斯达弗××对欠款金额504626元予以认可。另查明:被告浙江××光公司和福建巨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叶某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增值税发票、银行支付凭证、订购单、销售出库单,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虽然被告订购的货物由福建巨光公司签收,但订购单均以浙江××光公司的名义发送,货款由被告浙江××光公司支付,增值税发票也是向被告浙江××光公司出具。并且在原告公司持“企业询证函”要求被告浙江××光公司确认欠款时,被告公司的财务章某某在向福建巨光公司的财务核实后,也是以浙江××光公司的名义进行最后确认。因此,诉争欠款应由浙江××光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被告浙江××光公司欠原告斯达弗××货款50462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宁波××××弗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626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弗液压传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财产保全费3061元,共计7501.5元,由被告浙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