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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0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被执行人:王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超给付借款38831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提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02执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张中明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