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商终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卢岩云与杜中豪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中豪,卢岩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中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岩云。上诉人杜中豪因与被上诉人卢岩云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横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杜中豪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中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横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代理审判员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