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周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周月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3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红旗路48号。代表人:卜克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伟明,该公司职员。被告:周月明。村自然村26-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周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撤回对周月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