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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三初字第00518号原告肖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艳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