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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法蒙制衣有限公司与奉化市颖磊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法蒙制衣有限公司,奉化市颖磊针织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30-1号原告:宁波法蒙制衣有限公司-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法定代表人:滕伟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汉岱,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颖磊针织厂。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仓基村。代表人:马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法蒙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颖磊针织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奉化市颖磊针织厂价值16309.3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奉化市颖磊针织厂的银行存款1630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