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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甲、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徐甲,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顾××、朱×。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甲、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以“原、被告已经就借款的归还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徐甲、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