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传武与赵红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武,赵红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265号原告:丁传武,沿江工业开发区杨庄新村40幢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20112195908040415。委托代理人:姚彩林,安吉县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红法,安吉县递铺镇义士塔村义士塔自然村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701130714。委托代理人:陈凯,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丁传武与被告赵红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传武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红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传武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武撤回对被告赵红法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章振麒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