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翁红杰与陈伟峰、陈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红杰,陈伟峰,陈伟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751号原告:翁红杰,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翁埠村3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090814。委托代理人:王焕其。委托代理人:夏璐。被告:陈伟峰,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3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294518。被告:陈伟斌,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86号,公民身份号码:××451X。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红杰与被告陈伟峰、陈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红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1914元,由原告翁红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蕾蕾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应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