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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西安红树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土门示范店)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55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忠。委托代理人张守华,陕西省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红树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土门示范店)。法定代表人苏小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诉被告西安红树林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土门示范店)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诉讼费1133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负担333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