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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台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大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大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香港阳凯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51号原告:台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288号。法定代表人:应顺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中心南路39号。被告:宁波大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沙泥街54号竺家巷95号﹤8-16﹥。法定代表人:徐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香港阳凯有限公司。宁波代表处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48号21-6室。该代表处负责人:蔡明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州新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明代理审判员  林 申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