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蒋甲、蒋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蒋甲,蒋乙,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9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被告:蒋甲。被告:蒋乙。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蒋甲、蒋乙、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蒋甲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祝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