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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财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0)温瑞刑执字第8号罪犯吴财锐,男,1978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瑞安市碧山镇马河村。现暂予监外执行在家。2009年4月1日本院作出了(2009)温瑞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吴财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现瑞安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吴财锐延长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吴财锐患尿毒症和慢性肝病,不宜关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财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至2011年5月3日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