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潘世峰与青岛华森家庭橱柜厨具有限公司、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峰,青岛华森家庭橱柜厨具有限公司,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潘世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华森家庭橱柜厨具有限公司,所在地胶州市兰州西路。法定代表人贺彬,经理。被告贺彬,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世峰诉被告青岛华森家庭橱柜厨具有限公司、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