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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惠玲与骆东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玲,骆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22号原告陈惠玲,经商,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灯塔村横店71号。被告骆东旭,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玲与被告骆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