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惠玲与骆东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玲,骆东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722号原告陈惠玲,经商,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灯塔村横店71号。被告骆东旭,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玲与被告骆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