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苏××辰磨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晟弹簧有限公司与江苏××辰磨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辰磨料××有限公司,浙江××晟弹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辰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岗镇××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晟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上诉人江苏××辰磨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晟弹簧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系行使对单位职工理赔后的追偿权,非系受伤职工以侵权行为对上诉人主张权利,所以不能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权,被上诉人行使的债权系通过追偿取得的诉权,只能依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将该案裁定给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因上诉人提供的砂轮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系属侵权纠纷范畴,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浙江省诸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