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某,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徐某。被告:韩某某。被告:卢某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韩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坚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某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韩某某因缺资于2009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归还。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韩某某、卢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韩某某于2009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庭审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被告韩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于2003年8月5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韩某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现拖欠不还,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即时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某、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本院依法收取525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附页:法律文书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