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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与林××、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施××。被告:林××。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林××、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怡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