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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春风、周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蔡春风,周桢,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勇。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蔡春风。被告:周桢。被告:周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春风、周桢、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1306.50元,由原告嘉善县龙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