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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2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英彪电缆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在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英彪电缆有限公司;三门峡在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02民初1482号原告:英彪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磁钟乡南鹿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1747801667。法定代表人:李小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玉(实习),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法定代表人:林胜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三门峡在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二街坊44号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0742127356。法定代表人:王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英彪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北电巨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在水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英彪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英彪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