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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与应××、冯××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担保有限公司,应××,冯××,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413号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应××。被告:冯××。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应××、冯××、陈×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因与被告实体问题已解决,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冯××、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浙江××××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夏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