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甬商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绍兴市××××针与宁波××服饰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服饰有限公,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绍兴市××××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商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上诉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二初字第1342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怡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天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08)象民二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鉴定费13000元,由上诉人宁波××服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绍兴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审 判 长 褚满尝审 判 员 洪学军审 判 员 潘丹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