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与被告与卢祖杰、罗良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与被告,卢祖杰,罗良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200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住所地:三门县横渡镇横渡村。代表人:陈卫,系该信用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祖杰,农民,住三门县横渡镇木里湾村34号。被告:罗良产,农民,住三门县横渡镇桥头村下园95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与被告卢祖杰、罗良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以被告卢祖杰已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六敖信用社横渡分社负担。审 判 员 任周扬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咸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