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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德通与孙旭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通,孙旭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叶德通,经商,户籍所在地金华县澧浦镇湖湾村,现住金华市金茂大厦27楼S。委托代理人:陈文周。委托代理人:杨磊。被告:孙旭红,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殳思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德通与被告孙旭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德通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德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叶德通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