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英平与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平,李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周英平(又名周英萍),汉族,居民,住龙游县新龙北路20号一幢401室。被告李文富,成年,干部,溪路58号。原告周英平诉被告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周英平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