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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英平与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平,李文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565号原告周英平(又名周英萍),汉族,居民,住龙游县新龙北路20号一幢401室。被告李文富,成年,干部,溪路58号。原告周英平诉被告李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周英平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