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15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宁市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海宁市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1541-1号原告杭州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协谊村。法定代表人沈国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升、钱亚芳,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路612号1305室。法定代表人钱桂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其门堂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16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海宁市丰之果食品有限公司限额在16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韩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