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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德中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山东省武城地毯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山东省武城地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德中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地毯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年六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地毯厂抵押在申请人处房产证号为04××22、04××23、04××24、04××25、04××26、04××27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武城地毯厂抵押在申请人处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0字0608、武国用1999字20**号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期限为:二○一○年六月三日至二○一二年六月二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挥东执行员  李战军执行员  张志秋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