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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志国与沈群平、沈鹰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国,沈群平,沈鹰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99号原告:金志国,嘉兴市秀洲区新腾镇沙家浜村沙家浜7号。委托代理人:王健,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南村大师兜17号。被告:沈群平,州市练市镇荃步村流子河54号。被告:沈鹰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圣驾桥村陆家坝54号。原告金志国与被告沈群平、沈鹰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元,由原告金志国负担。审判员  李群章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