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东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东催字第14号申请人: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部××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申请人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2009年8月24日,票据号码04386399,票据出票人宁波婷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腾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多次背书,现持票人为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和××干冰除××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震宇审 判 员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