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志琴与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琴,朱林德,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李志琴,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梧桐口村周垟12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6010263669。被告:朱林德,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龙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207180010。被告:叶华,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60101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琴诉被告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琴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