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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志琴与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琴,朱林德,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李志琴,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梧桐口村周垟12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6010263669。被告:朱林德,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龙泉市龙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207180010。被告:叶华,渊街道莱茵华景苑f座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3252419560101002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琴诉被告朱林德、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琴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叶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