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致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59号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卦新村12-3-102。法定代表人王理顺。委托代理人丁娜丽。被告义乌市致祥建材有限公司。道商博路104-106号。法定代表人金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致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