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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铸造有限公司、宁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铸造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32号原告:宁波××铸造有限公司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宁波××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铸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周某某拖欠借款4000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周某某借款一案涉嫌犯罪,原告宁波××铸造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也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