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钱苏锋,女。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某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