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冉瑞利与杨沫、杨继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冉瑞利,杨沫,杨继安,胡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冉瑞利:。被执行人杨沫。被执行人杨继安,系杨沫德父亲。被执行人胡同香,系杨沫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冉瑞利与被执行人杨沫、杨继安、胡同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4日制作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1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系重庆人,在温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0年1月29日将此案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但至今本院未收到受托法院回复函,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本案至今将满法定执行期限,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58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本院转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俞念宁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