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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与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69号原告: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被告: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北××工业区。法定代理人:周××。被告:温××。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温州××鸟××鞋业有限公司、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廖××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力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孔孜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