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59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某以被告周某某拖欠借款200000元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告周某某借款一案涉嫌犯罪,原告于某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也已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