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万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丁国平与李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国平,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万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丁国平,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李云,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新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国平与被执行人李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9)安万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