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航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航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10号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季拥军。被告何航航,经商,城西街道何泮山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航航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阳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