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包应忠与周其贵、舟山市中船大功率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应忠,周其贵,舟山市中船大功率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440—1号原告包应忠,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东沙镇沙河路39号。被告周其贵,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联碶路19-20号。被告舟山市中船大功率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新螺头村联碶路19-20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包应忠与被告周其贵、舟山市中船大功率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周其贵、舟山市中船大功率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周其贵、舟山市中船大功率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夏良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