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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上银与李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上银,李洪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金上银,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07211813,住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胜泉西路84号。委托代理人:谢剑敏,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创,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3047354,住苍南县龙港镇洪口路4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上银与被告李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上银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上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上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