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上银与李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上银,李洪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33号原告:金上银,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07211813,住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胜泉西路84号。委托代理人:谢剑敏,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创,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03047354,住苍南县龙港镇洪口路4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上银与被告李洪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上银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上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上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