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连朝辉、徐新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连朝辉,徐新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盐市口大业路16号。负责人马文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朝辉,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徐新辉,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上西顺城街289号成都熊猫城。法定代表人李思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文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智,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诉被告连朝辉、徐新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蜀都支行以“其已与被告连朝辉、徐新辉、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搜索“”